山西省医疗保障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工作主要通过 “山西省医疗保障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 进行。相关信息如下:
药品招采
- 挂网药品分类:分为 “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目录”“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 / 竞价药品目录” “短缺药品目录”“直接挂网药品目录”“备选药品目录” 五类。
- 各类药品挂网办法及要求
- 集采药品:国家及省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省药采中心直接以中选价格纳入集采药品目录。协议期结束后,相关药品暂保留集采中选价继续在 “集采药品目录” 挂网,标注 “原集采中选药品”;企业也可选择取消挂网价转入备选目录。鼓励其他联盟 / 省份集采中选产品以不高于中选价且不高于全国 “监测价” 申报挂网,列入 “直接挂网药品目录”。
- 国家谈判药品(含竞价):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及竞价药品,企业可通过山西省医保平台招采子系统申报挂网模块进行申报,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等相关规定价格。协议期结束后,相关已挂网药品保留原挂网价,转入直接挂网药品目录,企业也可选择取消挂网价转入备选药品目录。
- 短缺药品:对于临床必需,列入国家及我省《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申请挂网,以不高于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申报挂网价格。
- 直接挂网药品:其他药品新增挂网(包括我省备选目录药品申请转入直接挂网目录),企业可通过山西省医保平台招采子系统申报挂网模块进行申报。新增药品需提供 “京津冀” 三省市挂网价及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 “监测价” 及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并需符合相关差比价规则等要求。
- 价格动态调整:在省平台挂网的药品,若挂网价格高于该产品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以及挂网价格超过该产品市场价格较大幅度的,企业须于 30 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保持我省平台产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全国其他省份,不高于本地区市场价格。
医用耗材招采
- 采购主体与产品范围:采购主体为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自愿参加。产品范围是凡在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注册或备案并获得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均可挂网采购。
- 阳光采购方式
- 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品种:国家、省级及省际联盟、市级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产品,以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作为挂网价格,医疗机构按挂网价进行网上阳光采购。鼓励其他省级及省际联盟的集中带量采购耗材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在我省平台挂网,医疗机构可根据需求自行采购。
- 其他医用耗材品种:对于尚未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和使用需求,结合质量、价格等因素自主选择产品,与供货企业议定成交价格,并通过省平台进行网上阳光采购。
- 申报挂网办法及要求
- 集采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对国家组织、我省组织和参加的省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省平台以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作为挂网价导入平台,企业无需申报。
- 企业申请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挂网: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经营)企业新增挂网只能申报本企业在我省未参加的省级或省际联盟中选产品,以中选价申报新增挂网(同一产品有两个及以上省级、省际联盟中选价格的,应以最低中选价申报新增挂网),经公示无异议后,进入招采子系统非集采目录,同时标注 “其他集采中选产品”。
- 医疗机构申请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挂网:医疗机构(仅限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新增挂网可申报本院临床所需的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其申报的新增挂网产品平台不挂价格,直接导入招采子系统非集采目录。
- 价格动态调整:在省平台挂网的医用耗材,若挂网价格高于该产品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以及挂网价格超过该产品市场价格较大幅度的,企业须于 30 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保持我省平台产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全国其他省份,不高于本地区市场价格。
近期相关工作通知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发布了《关于签订安徽联盟体外诊断试剂等五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的通知》,组织相关单位通过山西省医保平台招采子系统开展安徽联盟体外诊断试剂、河南联盟通用介入医用耗材、河南联盟神经外科医用耗材、江西联盟肝功生化类试剂、八省二区联盟(辽宁)硬脑(脊)膜和疝补片等五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品种遴选配送企业和网上签订购销三方协议的工作,签订协议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5 日到 2025 年 2 月 28 日,执行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0 日到 2026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