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及相关补充规定,核心内容如下:
一、年休假天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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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龄对应天数
- 满1年不满10年:5天/年
- 满10年不满20年:10天/年
- 满20年及以上:15天/年
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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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 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的;
- 工龄分段对应的病假累计超过2/3/4个月的。
二、年休假执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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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假的补偿
- 单位应优先安排补休;
- 无法补休的,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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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员工折算规则
- 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 365)×全年应休天数;
- 折算后不足1天的部分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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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安排
- 一般不允许跨年,但单位因工作需要可跨1个年度安排。
三、工资计算方式
- 日工资收入=月工资 ÷ 21.75天(月工资指前12个月平均工资,剔除加班费)。
四、法律责任
- 单位未安排休假且不支付报酬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需加付赔偿金。
特别说明:
- 国务院令第514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 “劳动部第514号”表述有误,该条例由国务院发布,非劳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