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天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具体产假天数如下:
- 基本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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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五十日,即总产假为158天(98天国家规定的产假 + 50天广西增加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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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五日。
- 多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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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158天(98天国家规定的产假 + 60天广西增加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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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178天(98天国家规定的产假 + 70天广西增加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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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孩:198天(98天国家规定的产假 + 80天广西增加的产假)。
- 育儿假 :
-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育儿假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应在当年休完,不结转至下一年。
- 哺乳假 :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生育子女的夫妻的权益,提供足够的休息和照顾时间,同时也有助于单位合理安排工作。建议用人单位和员工在实施这些政策时,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