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7月1日
吉林市社保视同缴费年限是从 1995年7月1日 开始算起的。这一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吉林市开始实施,因此,从这一天起,单位和职工本人同时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时间被认定为职工缴费年限,而中断缴费和只有个人或单位一方缴费的时间不算缴费年限。同时,各地实行社会统筹前按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社会统筹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也视同缴费年限。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些情况下视同缴费年限的开始时间可能会早于1995年7月1日,例如1986年10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但这些情况下的视同缴费年限是从1995年7月1日开始计算的。对于不同身份的人群,视同缴费年限的适用条件也有所不同,例如国有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及知青上山下乡的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