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人遗孀补助的金额,需根据死亡原因、供养条件及地区政策综合计算,具体如下:
一、遗孀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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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1986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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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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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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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2008年9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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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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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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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该标准适用于2008年9月1日前退休人员死亡后的遗属,且需符合当地供养条件。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具体比例及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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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每月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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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亲属 :每人每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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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或孤儿 :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计算公式 :
$$\text{抚恤金} = \text{职工生前月平均工资} \times \text{比例}$$
(例如:配偶每月发放职工工资的40%)
三、其他相关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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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 :按职工死亡时本省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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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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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部分地区):如潍坊县市区约400-500元/月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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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金额需结合职工生前的工资水平、供养亲属人数及地区政策综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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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职工生前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则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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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范围以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为准。
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法律机构,以获取最新、最准确的计算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