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计划生育后遗症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医疗救治、生活保障及权益维护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医疗救治责任与费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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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责任与费用承担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为手术并发症或后遗症的,施术单位需负责治疗,且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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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医疗费用由单位参照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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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无业居民、农民:由民政部门按社会困难户给予救助,符合社会救济标准的纳入救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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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
因施术者主观过错导致的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承担;若属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生活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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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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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群补助 :对60-70年代响应号召实施绝育手术的后遗症对象,部分地区(如上海)每年给予300元基础补助,另免费投保大病互助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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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扶助标准 :根据手术等级提高补助金额,例如一级手术从3600元/年提高到48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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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救助衔接
经济补助与医疗保险相结合,减轻患者医疗负担。城镇无业居民、农民可申请社会救济,确保基本生活需求。
三、管理机制与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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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协同管理
需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联合开展预防、鉴定、治疗及善后处理,形成综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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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申诉途径
若对鉴定结果或补偿标准有争议,可依据《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相关条款申请复核或法律救济。
四、法律依据与政策趋势
相关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等制定,近年来多地通过提高补助标准、扩大保障范围等措施完善政策体系。建议符合条件的群体咨询当地计生部门了解具体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