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申辩期限改为5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修订中,该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本身并没有明确规定陈述申辩的具体期限,但一些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对特定领域的行政处罚告知环节的陈述申辩期限有所规定。例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同样地,对于税务机关而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也指出,当事人在税务机关告知后5日内,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此,关于陈述申辩期限改为5天的变化,并非由单一法律文件直接规定,而是随着不同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更新而逐渐形成的趋势。这反映了行政机关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规范执法行为,在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应的程序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存在这样的趋势,具体到不同的行政管理领域,实际适用的期限仍需依据最新的法律规定或部门规章来确定。如果需要了解特定情况下的陈述申辩期限,建议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咨询相关部门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