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院外带药注射的规定,综合多机构的管理要求,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接受外带药品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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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资质
需在三级或三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并取得有效证明(如转外院输注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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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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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有效期等标识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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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完整无破损、变质,需特殊储存条件的药品需提供运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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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要求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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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非抗肿瘤药物、非血液制剂、非需特殊储存条件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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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以上患者需家属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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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药品与高风险药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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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外带的药品 :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液制品、化疗药物、麻醉药品、精神二类药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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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皮试药物 :青霉素类、头孢类等易过敏药物,需在本院完成皮试并治疗一次以上。
三、流程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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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要求
需提供转院证明、注射单、知情同意书、药品说明书等;
- 首次使用药物需填写《外带药品使用申请表》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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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监控
接受治疗后需全程监控病情变化,发现异常立即停药并处理;
- 医护人员需核对药品信息,拒绝使用来源不明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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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与签字
患者需签署《外带药品使用协议》,明确风险与责任;
- 住院患者由出院医生开具外带处方。
四、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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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服务情形 :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包装破损或过期药品、未完成皮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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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对执意违规要求外带药品的患者,需签署《知情告知书》并留存记录。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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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部分城市医保可能对院外带药有报销限制,需提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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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儿童、孕妇等需额外评估用药安全性。
以上规定需根据具体医疗机构执行标准调整,建议患者提前与接诊机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