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黑龙江省女职工生育可享受 180天产假 ,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
基础产假
女职工生育可享受 180天产假 ,其中包含:
-
产前休假 15天
-
分娩后 98天
-
-
特殊情况延长
-
难产 :增加产假 15天
-
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
流产 :
-
孕4个月内流产: 15天产假
-
孕4个月以上流产: 42天产假
-
-
-
其他权益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职工的 岗位聘任、工资调整及职级晋升 。
注意 :若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约定产假为180天,则应优先执行合同条款。若用人单位仅提供98天产假,可能违反《条例》规定,建议通过劳动仲裁或工会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