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最新的产假政策对女职工的产假天数和陪产假天数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益和家庭福利。以下是关于黑龙江省产假新规定的详细信息。
产假天数
基本产假天数
- 女职工产假: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18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天数可由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协商确定。
- 难产或多胞胎生育:如果女职工难产或多胞胎生育,产假将增加15天。
###流产假天数 - 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女职工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21天产假。
- 怀孕满三个月流产:女职工怀孕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工资照发
- 产假工资: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照发,不影响其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
- 护理假工资: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生育津贴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158天,剩余期间按照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 未参加生育保险: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其他相关假期
育儿假
- 育儿假:用人单位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10天育儿假,假期工资照发。
哺乳期保护
- 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保护,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具体规定包括每日哺乳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黑龙江省最新的产假政策为女职工提供了长达180天的产假,并对难产和多胞胎生育情况进行了额外保障。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照发,不影响职工的聘任、工资调整和职级晋升。育儿假和哺乳期保护的规定也进一步支持了家庭育儿责任,体现了对女性职工和家庭福利的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