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慢病补助标准因参保人群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补助标准相关信息:
城镇职工
- 门诊慢性病:
- 起付标准:年度起付标准为 600 元,按季度计算是 150 元。
- 报销比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 70%;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 75%。
- 多病种规定:认定为两种门诊慢性病的,报销金额在较高的一种疾病定额基础上增加 500 元;认定为三种(含三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在最高一种疾病定额基础上增加 2000 元。按季度计算,认定两种慢性病的,支付限额在较高的一种疾病季度定额基础上增加 125 元;认定三种(含三种)以上的,在最高一种疾病季度定额基础上增加 500 元。
- 门诊特殊治疗:
- 基础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门诊特殊治疗中的基础治疗费用核销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执行住院报销比例,年度报销限额执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 辅助治疗:辅助治疗费用核销不设起付标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 80%,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 85%,年度费用报销限额为 1 万元。
城乡居民
- 门诊慢性病:
- 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 300 元,按季度计算是 75 元。
- 报销比例:报销比例为 60%。
- 多病种规定:参保人员认定两种(含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按照病种补助标准最高一种疾病的定额标准执行。
- 门诊特殊治疗:
- 基础治疗:基础治疗核销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 80%,年度费用报销限额执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 辅助治疗:辅助治疗按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政策核销,起付标准为 300 元,核销比例为 60%,年度费用报销限额为 2000 元。
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所患疾病在规定病种范围内的,可享受门诊慢性病救助待遇。救助对象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报销后,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按病种定额进行救助。如高血压合并症救助标准为 800 元,冠心病为 1200 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