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国家低保政策在认定条件、标准确定等方面有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介绍:
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 收入型贫困家庭: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 支出型贫困家庭: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 特殊人员单人户申请:
- 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 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 “单人户” 提出低保申请,只核算其本人的收入、财产。
低保标准确定
- 统一标准确定方法: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的地区,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 = 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 量化比例。
- 合理确定量化比例: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 30%-40% 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 35%-45% 确定。各地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
- 规范标准确定程序: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形成当年省级指导标准意见,市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研究提出所辖县(市、区)的低保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备案。低保标准调整工作,原则上应在当年 6 月底前完毕,于 7 月 1 日起执行新标准。
- 加强相关标准衔接:充分发挥低保标准的基础参照作用,加强低保标准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并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1.3 倍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申请、审核、确认流程
以洪洞县为例,共同生活的一名家庭成员向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过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公示等环节,公示有异议的需重新调查或民主评议,之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再进行确认公示,录入山西省低收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县民政局备案,最后资金发放。
不同地区在具体标准和操作流程上可能存在差异,如寿县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统一为 671 元。重庆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 750 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 610 元。如有具体的低保申请需求,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以获取准确详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