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不是固定的,会因地区政策和具体药品而有所不同。以下是部分地区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情况:
- 珠海市: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珠府〔2024〕57 号)》,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由参保人员先自付 5%。
- 青岛市: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降低糠甾醇口服常释剂型等 2169 种乙类药品的职工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其中糠甾醇口服常释剂型等 1819 种无限制支付范围的药品调整为 5%,艾普拉唑口服常释剂型等 290 种有限制支付范围的药品调整为 10%,复方氨基酸 (15AA) 等 60 种药品调整为 15%。
- 浙江省:《医保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先行自付比例为 3%,其中 XA10 糖尿病用药、XC02 抗高血压药、XC03 利尿剂、XC04 周围血管扩张药、XC07β- 受体阻滞剂、XC08 钙通道阻滞剂、XC09 作用于肾素 - 血管紧张素系统的药物先行自付比例为 1%;XJ06BA 普通人免疫球白蛋白、XB05A 人血白蛋白先行自付比例为 5%。
- 唐山市:2024 年 10 月 1 日起,常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 5% 调整为 10%,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治疗肿瘤的西药除外)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 5% 调整为 20%。
- 攀枝花市: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乙类药品” 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为 10%。
- 德阳市罗江区: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乙类药品” 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