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协议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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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解除:
- 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可以在医保协议中约定解除协议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时,医保经办机构可以行使解除权。
- 双方也可以在医保协议履行过程中协商一致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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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医保经办机构有权单方面解除医保协议。例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列出了多种具体的解除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 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资格的;
- 经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 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 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 定点医药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办机构同意的;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医保经办机构有权单方面解除医保协议。例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列出了多种具体的解除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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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优益权解除:
-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基金安全,医保经办机构基于其行政优益权可以决定解除医保协议。但是,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给予定点医药机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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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终止:
- 如果医保协议的有效期届满而双方没有续签,则协议将自动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解除,都应当遵守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如提前通知对方、提供合理的理由、允许对方提出异议等,以确保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定点医药机构请求中止、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医保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主动提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这体现了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