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 2019 年起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不再有单独的农合报销政策,而是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门诊:
- 普通门诊: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单次报销限额,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 60%,年度报销限额 150 元,高于 150 元的地市可继续执行原年度报销限额。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实行普通门诊统筹资金学校包干使用。
- 慢特病门诊: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认定标准、病种编码。在参保地市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慢特病门诊医药费用,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不低于 60%,患有多种门诊慢特病的,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目前由各市自行确定年度支付限额、起付线,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
- “两病” 门诊:未达到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的 “两病” 患者,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 “两病” 门诊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不低于 50%。各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分病种设定报销比例和年度报销限额,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
- 残疾辅助器具:持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及 7 周岁(含)以下听力障碍儿童,凭装配机构辅助器具装配单及发票回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 50%,单次报销限额为每具大腿假肢 1700 元,每具小腿假肢 800 元,每只助听器 3500 元。
- 苯丙酮尿症及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18 周岁(含)以下苯丙酮尿症及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的罕见病患者,在省内省级或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门诊就诊,其医药及专用食品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 65%,年度报销限额 2 万元。
- 住院:
- 普通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 200 元,报销比例 90%;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500 元,报销比例 80%;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 700 元,报销比例 75%;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 1000 元,报销比例 70%。
- 分娩住院:参保人员住院分娩享受医保定额补助,自然分娩补助 1600 元,剖宫产补助 2400 元。分娩住院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支付;高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有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的,可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不再享受定额补助,但当次住院医保报销金额低于定额补助标准时,可按定额补助标准据实予以补差。
- 意外伤害住院:明确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按照普通住院待遇报销;明确有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根据相关部门划分的责任分担比例,对于超出第三方责任以外由本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普通住院待遇报销;无法确定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承诺无他方责任后,按照普通住院待遇报销。因见义勇为发生的医药费用,执行《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因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的,可按照普通住院待遇报销。
- 异地就医:
- 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执行参保地普通门诊保障政策。
- 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的,执行参保地待遇保障政策。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起付线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增加 0.5 倍,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省内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 5 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 15 个百分点。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 20% 计算(不足 2000 元的按 2000 元计算,最高不超过 1 万元),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跨省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 60%,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 50%。到省外异地就医的门诊慢特病患者,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下降 10 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 20 个百分点。
大病保险待遇
- 普通人群: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起付线为 1.5 万元。政策范围内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 5 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 60%;5 万元 —10 万元段,报销比例 65%;10 万元 —20 万元段,报销比例 75%;20 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 80%。年度支付限额为 30 万元。
- 特殊人群: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实施倾斜支付,起付标准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