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25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项目,具体标准依据受害人情况、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
吉林省2025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二、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同行业标准。
三、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此外,若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还需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吉林省2024年与2025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比
项目 | 2024年标准 | 2025年(预测/政策导向) |
---|---|---|
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 37503元 | _ |
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 26677元 | _ |
死亡赔偿金(60岁以下) | 上一年度可支配收入×20年 | 计算方式相同,标准待更新 |
死亡赔偿金(60-75岁) | 上一年度可支配收入×(80-年龄) | 计算方式相同,标准待更新 |
死亡赔偿金(75岁以上) | 上一年度可支配收入×5年 | 计算方式相同,标准待更新 |
丧葬费 | 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计算方式相同,标准待更新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每人每日28元 | _ |
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 | 每月262元 | _ |
生活护理费(大部分不能自理) | 每月210元 | _ |
生活护理费(部分不能自理) | 每月157元 | _ |
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具体计算方式
赔偿项目 | 计算方式 | 说明 |
---|---|---|
医疗费 |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为准 | 凭据结算,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 |
误工费 | 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 需提供收入证明和误工时间证明 |
护理费 |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包括住院期间及康复期间护理费 |
交通费 |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 需提供交通费发票或相关证明 |
营养费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需医疗机构出具营养建议 |
死亡赔偿金 | 见上表 | 根据受害人年龄和上一年度可支配收入计算 |
丧葬费 | 见上表 | 根据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确定 | 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