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沈阳市生育保险政策,生育保险的报销基数并非统一按最低缴费基数执行,而是根据职工实际应发工资与当地政策标准综合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缴费基数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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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职工应发工资为基准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应发工资为计算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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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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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职工应发工资低于沈阳市最低缴费基数,则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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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职工应发工资高于最高缴费基数,则按最高缴费基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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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销比例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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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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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个人自付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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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个人需按自付标准缴费(如三级特等院1200元/胎),其余费用由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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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计算
-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职工实际产假天数计发,用于保障产假期间基本生活。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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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要求 :职工需连续缴费满9个月,且生育行为符合国家及地方计划生育政策,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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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与流程 :需提供生育相关材料(如出生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办理报销,具体流程以当地社保部门规定为准。
综上,沈阳生育保险的报销基数与职工实际工资挂钩,并非固定按最低基数执行,同时结合政策标准确定报销比例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