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宣费的扣除基数是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视同销售收入。
广宣费扣除基数的定义
广宣费,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其扣除基数是指企业在计算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所依据的收入金额。这一基数的确定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具有重要意义。
扣除基数的具体内容
- 主营业务收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通常不经常发生,每笔业务金额较小。
- 视同销售收入: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特定行业如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扣除比例可提高至30%。
扣除基数的意义
- 规范扣除行为:确保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符合税法规定,避免不当扣除行为。
- 公平税负:通过规定扣除基数,确保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企业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方面享受公平待遇。
- 促进企业发展:合理的扣除政策可以鼓励企业加大广告和业务宣传投入,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广宣费扣除基数及政策信息表
政策条款 | 描述 | 享受主体 | 执行期限 | 政策依据 | 扣除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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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 | 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所有企业 | 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
特殊行业扣除政策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扣除比例提高 | 特殊行业企业 | _ | _ | 提高至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部分行业) |
扣除基数计算 |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 所有企业 | _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及相关通知 | _ |
结转扣除规定 | 超出扣除限额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所有企业 | _ | _ | _ |
广宣费扣除限额计算示例表
企业类型 | 销售(营业)收入 | 扣除限额(按15%计算) | 实际支出 | 可扣除金额 | 结转至以后年度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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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 | 1亿元 | 1500万元 | 1200万元 | 1200万元 | 0万元 |
一般企业 | 1亿元 | 1500万元 | 1800万元 | 1500万元 | 300万元 |
特殊行业企业 | 2亿元 | 3000万元(按30%计算) | 2500万元 | 2500万元 | 0万元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1.5亿元(含未完工产品销售收入) | 按基数计算 | _ | _ | 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