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广宣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结转扣除规则如下:
一、一般企业
- 扣除标准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超过部分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且无年限限制。
- 特殊情况
若当年未达到扣除限额,超出的部分不得结转至下年补扣。例如:
- 实际发生额30万元,扣除限额40万元,则只能按30万元扣除,剩余10万元不能结转。
二、特殊行业企业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
允许扣除比例提高至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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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0%部分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三、会计处理与抵扣规则
- 会计分录
支付广告费时计入“销售费用——广告费”科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
- 下年抵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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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的广告费需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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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上一年结转的广告费已在本年抵扣,则下年无需重复抵扣,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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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需与业务宣传费合并计算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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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税41号文件的规定。
综上,广宣费超过当年扣除限额的部分可结转下年抵扣,但需符合行业特定比例要求,并且遵循会计核算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