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特定行业如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企业,广宣费扣除比例可达30%。
一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宣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而对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对于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等特定行业的企业,广宣费扣除标准为销售收入的30%。建议企业根据自身所属行业,合理规划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以充分利用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