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87-1998年社保补缴的新规定,主要涉及补缴的条件、流程、费用、影响以及相关法律依据。以下是详细的解答。
补缴社保的条件和流程
补缴条件
- 用人单位原因未缴社保: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可以申请补缴。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特定历史时期未缴社保:在特定历史时期,如计划内临时工转招为合同制工人,转招前未缴费时间段可补缴。
- 接近退休年限未缴社保:在2011年7月1日前参保,且在退休时不满15年的情况,可以延长缴费或补缴。
补缴流程
- 个人补缴:个人需携带身份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明细表等材料,到社保局办理补缴手续。
- 单位补缴:单位需出具书面申请,填写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提供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等原始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补缴社保的费用和滞纳金
补缴费用
- 社保费用:补缴费用包括应补缴的社保费和滞纳金。社保费根据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 计算示例:以1000元工资为例,补缴10年的社保费用约为24000元,滞纳金约为12000元,总费用约36000元。
滞纳金
滞纳金的收取标准通常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例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补缴社保的影响
对养老金的影响
- 养老金数额:补缴社保可以增加缴费年限,从而提高养老金领取标准。例如,在北京,少缴纳一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金每月大约少125元。
- 养老金调整:补缴后,养老金在每一年调整过程中,由于工龄更长,养老金的调整也会占有很大的优势。
对医疗保险的影响
- 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医保不仅能让参保人在在职期间得到医疗保障,也能确保退休后继续享有医疗待遇,减轻因病致贫的风险。
法律依据和案例
法律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 法院判决:在案例中,法院确认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保,判决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用及滞纳金。
案例
- 成功案例:在顺德区的案例中,法律援助律师帮助退休员工成功补缴了1992年10月至1998年6月期间的社保费用,使其能够顺利退休并享受养老金待遇。
- 失败案例:在另一起案例中,由于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补缴社保的申请。
补缴1987-1998年社保的新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了补缴社保的机会,以确保他们的社保权益不受影响。补缴条件和流程明确,费用和滞纳金计算方式清晰,补缴对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待遇有积极影响。法律依据充分,成功案例和失败案例也为补缴提供了实际操作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