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昆明,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相应的资助政策,对于报销比例,会根据不同的就医机构级别、门诊或住院等情况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 普通门诊待遇: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在县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为 50%,县域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 2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400 元。其中,“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用药保障对象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 “两病” 用药保障药品品种,不设起付标准,医保基金报销 90%;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 “两病” 用药保障范围内药品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医保基金报销 50%。
-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急诊抢救):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分别为 200 元、550 元、880 元,基本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85%、75%、60%。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6 万元。
- 门诊慢特病待遇:办理了昆明市门诊慢性病病种备案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慢性病门诊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 20%,单一病种的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2000 元(其中精神病最高支付限额为 3000 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 1000 元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5000 元。纳入昆明市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慢性肾功能衰竭和重性精神病门诊特殊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 90%,其他特殊病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为 1200 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 70%,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 大病待遇:城乡居民医保患者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同时对困难群体(救助对象)实行倾斜支付政策,困难人群起付标准降低 50%,支付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每人 120 元的定额资助。如果是特困供养人员中的残疾人,个人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