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标准,需根据具体行业和地区要求进行判断,主要分为以下情况:
一、执行标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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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排放标准
- 适用于一般工业区新建企业(1997年1月1日后设立),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颗粒物≤1.0m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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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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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行业执行专用标准,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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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炼制行业 :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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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行业 :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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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树脂行业 :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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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行业 :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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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油墨行业 :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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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 部分地区可能制定更严格的标准,例如山东省对固定源大气颗粒物有单独的综合排放标准。
二、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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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机化学工业 :自2015年执行新标准后,无组织厂界颗粒物不再受《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限制,但需遵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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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无组织排放 :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监控点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10mg/m³,任意一次浓度限值为30mg/m³。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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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更新 :部分标准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已过时,需以最新版本(如HJ/T 55-2000)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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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要求 :无组织排放监测需在最大负荷或最不利扩散条件下进行,采样时段应与生产工况一致。
建议企业根据自身所属行业和所在地环保要求,参照相关标准规范排放,并定期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