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印发的《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39 个不准》,是为深刻吸取 “9・7” 事故教训,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制定的。以下是部分内容:
- 不准未按规定通过可靠性论证的含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新建项目落地。
- 不准反应工艺危险度 4 级及以上精细化工项目立项。
- 不准新改扩建项目未通过安全审查开工。
- 不准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或者施工质量不达标的新改扩建项目投料。
- 不准 “三查四定” 不全面、问题整改不彻底、单机联动试车未完成、安全条件不确认的新改扩建项目投料。
- 不准未完成中间交接手续的新改扩建项目投料。
- 不准未经培训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上岗。
- 不准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离厂时间超过 15 天。
- 不准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和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 不准聘用学历、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在关键岗位从事生产工作。
- 不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 不准对应岗位不具备风险辨识能力的管理人员从事有关生产、作业的安全确认审批。
- 不准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不正常启动使用。
- 不准在暴雨、雷电、大雾和 5 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上塔、罐、平台等装置高处作业。
- 不准在未切断动力源、有能量释放风险的设备上进行风险不明确、能量未释放、施工条件不具备情况下进行拆装、动火、打孔等非正常作业。
如果需要了解完整内容,可以通过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或相关政府部门渠道获取详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