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 10% 津贴是国家为体现对护理工作的重视和对护士的关怀而设立的,相关规定如下:
享受岗位范围
凡在病房、放射科、门诊、手术室、急救中心、重症监护室、消毒供应中心、内镜室、导管室、血液透析室、诊区治疗室、体检中心、护理外勤队工作的人员,以及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还有在医院护理部专职从事护理管理工作的护士,均属于享受 10% 津贴岗位的范围。除上述护理岗位外,在其他科室聘为护士职务的人员,不列入执行范围。
发放规定
- 工作不满 20 年:从事护理工作不满 20 年的护士,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后,10% 护士津贴的部分不再享受,并执行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
- 工作满 20 年及以上:从事护理工作满 20 年及以上的护士,因工作需要,经医院批准调离护理岗位后,在原单位从事其他工作者,享受 10% 护士津贴的部分;凡是本人要求调离护理岗位的,经医院同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者,即使从事护理工作满 20 年,也一律从调离后第 2 个月起停发 10% 护士津贴部分。
- 调入人员:调入人员在原单位工龄满 20 年,调入新单位未从事护理工作的不得享受 10% 护士津贴;现不在规定范围内的护理人员,在本院从事护理工作不满 20 年的,取消 10% 护士津贴。
政策依据
《护士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护士有依法享受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这其中包括了 10% 的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按时足额支付护士的工资和福利待遇,10% 津贴作为护士薪酬的一部分,不得随意降低或拖延发放。
如果护士发现自身符合津贴发放条件却未获得相应津贴,或津贴金额与规定不符,可先与用人单位沟通,了解补贴未发放或克扣的具体原因,并要求补发。若沟通无果,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可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