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项目后续管理制度是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的重要保障。以下是一个基于多个地区发布的实际管理办法的综合范文,旨在提供一个全面且具有深度的参考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明确管护责任,提升运营效益,规范收益分配,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管理机制,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实现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尊重民意的原则,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确保资产权属和收益尽量下沉到村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 范围类型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范围包括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这些资产主要分为三类:
- 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如农业生产设施、光伏电站等。
- 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
- 到户类资产: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
第三章 确权移交
第四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的确权登记工作,并做好资产移交,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对于经营性资产,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明确到个人的,则归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
第五条 对于不动产性质的资产,应当依法办理确权登记手续,确保产权清晰无争议。
第六条 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台账式管理,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分类建立台账,记录基础信息、收益分配等情况,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章 后续管护运营
第七条 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的后续管护运营。经营性资产可以通过发包、租赁等方式进行经营管理;公益性资产则需定期保养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第八条 经营性资产的收益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优先支持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增收,发展村集体经济,开发公益性岗位等。
第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
第五章 收益分配使用
第十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扶持,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方案需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收益可通过设置一定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同时,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跟踪监测常态化机制,每半年开展一次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加强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违纪问题,保障扶贫项目资产的安全高效运作。
以上范文提供了从总则、范围类型、确权移交、后续管护运营、收益分配使用到监督检查的一系列制度框架,旨在为地方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管理提供指导和支持。每个章节都强调了具体的管理措施和操作流程,以确保扶贫项目资产能够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应用中,各地应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和完善具体条款,确保制度能够真正落地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