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为了进一步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并减轻参保人员特别是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于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项政策旨在通过调整个人账户计入方式、扩大普通门诊报销范围和比例、以及增强个人账户共济功能等措施,更好地体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共济精神。
一、调整个账计入标准
根据《实施办法》,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计入标准调整为其本人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的2%。这意味着单位缴纳的部分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而是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以此增加统筹基金规模,提高基金的整体保障能力。对于退休人员而言,其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划入额度为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06元,而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则每月划入142元。
二、提升普通门诊待遇
新政策显著提升了普通门诊的报销待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普通门诊就诊结算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元。这比之前的起付标准有所降低。同时,在职职工在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就诊时,政策范围内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有所提升,分别为一级及以下60%,二级55%,三级50%;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在此基础上再高10个百分点,最高可达70%。
《实施办法》规定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全省统一为6000元。一旦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将按照住院待遇进行报销,且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三、扩展个人账户共济使用范围
为了增强个人账户的共济功能,《实施办法》扩大了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允许参保人员利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购买药品时产生的个人负担费用。个人账户还可以用于支付近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项目的个人缴费。
四、改善医疗服务体验
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实施办法》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来改善服务体验。例如,支持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使参保人在这些药店购药时也能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还推动电子处方流转机制的发展,使得参保人能够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处方到指定的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所需药品。
《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不仅增强了医保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而且提高了参保人员尤其是老年人群体的门诊医疗保障水平,有助于构建更加公平高效的医疗保障体系。这一系列改革举措体现了政府致力于提升全民健康福祉的决心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