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新规定,产检报销政策有以下调整:
一、门诊产前检查报销
-
纳入保障范围
女职工怀孕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产前检查费用可纳入报销范围。
-
报销比例与限额
-
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 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年 。
-
该限额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完整医疗过程周期内累计计算,不与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年度支付限额重复。
-
-
自费项目与门诊类型
- 产前检查属于生育保险的限定报销项目,但自费项目(如羊水穿刺、无创DNA检测)及非门诊项目(如手术费)不可报销。
二、其他相关调整
-
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提升
-
单胎顺产/难产限额提高至4500元,多胞胎顺产/难产提高至5500元;未满4月流产提高至1000元,满4月流产提高至2000元。
-
输卵管复通术限额从1500元提高至2000元。
-
-
生育津贴延长
-
一孩/二孩生育津贴延长30天至128天,三孩及以上再延长30天至158天。
-
难产或剖宫产增加15天津贴,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津贴。
-
-
其他保障
- 诊治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可按职工医保规定报销。
三、注意事项
-
报销流程 :需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诊产检时同步申报,费用按周期结算。
-
异地就医 :自治区外异地生育需先备案,自费后申请报销。
以上政策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广西全境,包括柳州、防城港等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