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业务中不允许使用现金开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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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职工福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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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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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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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银行借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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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材料供应商货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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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个人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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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职工发放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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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 。
需要注意的是,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必须在1000元以下才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其他一些特定情况如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支出,也需要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建议企业在进行现金支付时,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所有支出都有合法的凭证和记录,以便于财务管理和税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