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标准需同时满足医疗机构资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及信息系统要求,具体如下:
一、医疗机构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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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时间
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且近一年内无相关部门(如劳保、财政、卫生、药监、物价、工商)的处罚或通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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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要求
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需设立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医保管理人员。
二、人员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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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质
至少配备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且该医师需在医疗机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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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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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需至少1名执业药师或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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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需至少2名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均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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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度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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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管理制度
需建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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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统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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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独立核算,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凭证、账册,确保账目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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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商品进销存台账,实现“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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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与安全
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信息系统要求
- 配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支持直接联网结算。
五、其他要求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补充规定。
以上标准综合了医保部门最新政策及医疗机构运营规范,建议申请机构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并咨询当地医保部门确认具体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