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医保报销比例因参保类型、就医机构级别、门诊或住院等情况而有所不同,以下是详细介绍:
城镇职工医保
- 普通门诊: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 75%,退休人员 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70%,退休人员 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65%,退休人员 70%。日支付限额方面,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300 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400 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500 元,年度支付限额为 2000 元。
- 慢特病门诊:省内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 150 元,在定点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 95%、92%、89%。省内门诊特殊疾病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同州内住院报销比例;精神类疾病(含六类亚型),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区分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支付比例为 85%,取消乙类长效针剂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 普通住院:省内定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95%,二级医疗机构 92%,三级医疗机构 89%。
-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比例为 95%。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支付标准为已备案的参保人员在省外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 400 元、600 元、800 元,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85%、82%、80%;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标准执行本地同等待遇政策,急诊抢救视同已备案。未备案的参保人员在省外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 600 元、800 元、1000 元,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75%、72%、70%。
城乡居民医保
- 普通门诊: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9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级别民营医疗机构等)及未定级医疗机构 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人民医院、县级中医院、同级别民营医疗机构等)60%。年支付限额为 500 元。
- 产前检查: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级别民营医疗机构等)及未定级医疗机构 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人民医院、县级中医院、同级别民营医疗机构等)60%;门诊产检待遇保障拓展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叠加待遇支付比例为 50%。支付限额为 600 元,与普通门诊统筹额度合并保障。
- 城乡 “两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级别民营医疗机构等)及未定级医疗机构 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人民医院、县级中医院、同级别民营医疗机构等)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州级人民医院、州级中医院等)70%。年支付限额为高血压 800 元,糖尿病 1200 元,两病合并 2000 元。
- 慢特病门诊:省内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 150 元,在定点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 85%、80%、70%。省内门诊特殊疾病不设起付标准(血友病除外),政策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同州内住院报销比例;精神类疾病(含六类亚型),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区分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支付比例为 80%,取消乙类长效针剂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州内门诊慢性病除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起付标准不变,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区分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支付比例为 90%,其余 11 个病种,起付标准为 150 元,在定点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 85%、80%、70%。
- 普通住院:定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85%、二级医疗机构 80%、三级医疗机构 70%。年支付限额为 30 万元(不含大病保险)。
- 大病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慢性病门诊和重大疾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费用超过 3000 元的部分(含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先行自付费用),由大病保险分段进行支付,一档 3000 - 50000 元(不含)支付比例为 60%;二档 50000 - 100000 元(不含)支付比例为 70%;三档 100000 元以上支付比例为 80%。年支付限额为 50 万元。
- 临时省内异地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100 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400 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800 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60%。
- 临时跨省异地住院: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400 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800 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1500 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60%。未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600 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1000 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1800 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