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毕节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方案如下:
住院报销
就医地点医疗机构级别起付线报销比例异地就医备案要求市内乡、镇卫生院100 元90%不需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 元90%不需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 元80%不需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 元70%不需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市外省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 元80%不需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市外省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 元75%不需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市外省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 元60%不需进行异地就医备案省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400 元(经备案)600 元(未经备案)75%(经备案)70%(未经备案)需进行异地就医备案省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 元(经备案)1000 元(未经备案)70%(经备案)65%(未经备案)需进行异地就医备案省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 元(经备案)1800 元(未经备案)60%(经备案)50%(未经备案)需进行异地就医备案
其他规定:
- 参保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间双向转诊,只计算一次起付线,上转患者需要补足高级别医院起付线,下转患者不再计算起付线;其余住院只要未达到年度起付线封顶的都应计算起付线。低于起付线以下的就医费用不予报销。
- 计算参保患者的实际报销金额时,首先应计算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的费用,减去起付线金额后,再按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 参保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 5 天(含)在本医院发生的与本次住院有关的检查检验费合并入本次住院费用一起按规定报销。
- 住院分娩报销、精神病住院、日间手术的报销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 0-6 周岁的婴幼儿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费用按就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 5%后进行报销。
- 省定 25 种重大疾病住院的报销政策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所有恶性肿瘤患者在市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市内肿瘤专科医院因恶性肿瘤住院治疗的,免收起付线费用,合规费用按就诊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 10%后进行报销。
- DIP 结算按规定的病种范围、结算标准、方式等进行结算。
- 对政策范围内允许单独计费用的耗材,每个(套、件)设置限价 20000 元,超出部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 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使用自费药物及提供自费项目医疗服务时需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并严格控制自费比例,特殊人群住院及门诊治疗目录外医疗费用占比原则上应控制在 10%以内,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 基本医保年度封顶线为 50 万元,大病保险年度封顶线为 50 万元(特殊人群取消封顶线)。
普通门诊统筹
- 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支付比例: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 9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为 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 6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 500 元 / 人。
- 产前检查按限额报销,基金支付限额为 600 元 / 人 / 年,与普通门诊统筹额度合并保障,参保人确诊怀孕后,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叠加产前检查待遇,三级医疗机构叠加待遇支付比例为 50%。
- 门诊一般诊疗费对乡镇(街道)卫生院、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以 10 元 / 次的标准进行支付,一般诊疗费不包含在门诊报销封顶线内,每日多次诊疗、三日内同一疾病诊疗按 1 次计算予以支付。
慢性病门诊
- 年度起付标准为 150 元,多种慢性病只需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且不与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线相累计。
- 参保人员办理多种慢性病相关手续,基金支付限额可相互叠加,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能超过 10000 元,按照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的比例进行报销。
特殊疾病门诊
- 不设起付线,从首次就诊开始即可享受医保报销。
- 有明确设定限额的特殊疾病,医保基金按限额执行报销;没有设定具体限额的特殊疾病,依据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规定确定报销限额。
- 支付比例比照同级别医院住院治疗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