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2025 年医疗保险相关信息如下:
城乡居民医保
- 筹资标准:2025 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 1070 元 / 人,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 670 元 / 人,个人缴费标准为 400 元 / 人。
- 参保缴费时间
- 集中征缴期:2024 年 9 月 23 日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在此期间按 400 元 / 人・年标准缴费,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 零星征缴期:普通群众在 2025 年 3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参保,按 1070 元 / 人・年标准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待遇等待期为 90 天。
- 特殊人员政策
- 资助参保:特困人员、孤儿等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低保对象等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 200 元标准予以资助;低保边缘家庭中特定人员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 120 元标准予以资助;稳定脱贫人口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 60 元标准予以资助。
- 动态参保:新生儿出生 90 天以内凭相关证明登记并缴费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享受全年动态参保政策,按 400 元 / 人・年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在职工医保待遇结束后 90 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 400 元 / 人・年标准参保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医保省级统筹
2025 至 2027 年,分步推进实施省级风险调剂。2025 年 6 月底前,出台省级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2025 年 9 月底前,出台全省统一的居民医保筹资和报销待遇政策。分别设立居民医保、职工医保省级风险调剂金,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基础调剂金用于事前调剂,各市(州)以上年度统筹基金征缴收入为基数,每年按不低于 10% 的比例上解至省级,汇集形成基础调剂金,再按参保人数等因素分配各市(州)。附加调剂金用于事后调剂,上年度未完成参保征缴年度目标任务等的市(州),需按一定比例上解资金至省级,当年筹集附加调剂金的 50% 留存省级,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等导致的基金支出风险等。
医保待遇
- 普通门诊:省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年限额 500 元;门诊产前检查国内定点医疗机构可报销,拓展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限额 600 元。
- 慢性病和特殊病:慢特病门诊包括冠心病等三十多种病种,多数病种可报 8000 元及以上;“两病” 门诊中,高血压每年可报销 800 元,糖尿病每年可报销 1200 元。
- 住院治疗:省内每年最高可报 25 万元,加上大病保险最高可报销 45 万元,报销比例在 70% 左右。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后,按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目录享受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服务。
- 试管婴儿项目:符合条件的患者部分费用将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一般报销比例为 30%-50%,特殊情况下可提高至 70%,最高报销限额为 2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