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将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范围,设置独立的产前检查结算类别,不设起付标准,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 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为 70%,孕期内最高支付限额 2000 元。
- 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 60%,孕期内最高支付限额 1500 元。
超出产前检查待遇支付限额的部分,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如果产前检查妊娠周期跨年度,跨年度待遇不重新计算,接续上年度待遇剩余使用期限和基金支付额度。参保人员在人工流产(引产)或生育手术后产前检查待遇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