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广西梧州居民医保报销政策如下:
门诊待遇
- 普通门诊待遇: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年度限额为 300 元 / 年・人。参保人在村卫生室(社区服务中心)、一级、二级以上医院每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分别不高于 70 元、100 元、150 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从 65% 起步。
- 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按病种保障,将冠心病、肝硬化、恶性肿瘤门诊治疗等 38 种慢性或重症疾病纳入保障范围。不同病种有不同的起付线,高血压(非高危组)、严重精神障碍起付线 0 元 / 人・月,高血压(高危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起付线 10 元 / 人・月,其他病种起付线 20 元 / 人・月。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分别为 80%、65%、50%,最高支付限额由 6 百元到 8 万元不等。
- 门诊单列统筹待遇:包括西尼莫德片在内的 72 种特殊医保药品纳入单列门诊统筹支付,门诊单列统筹医保待遇不设起付线,按 50% 比例报销,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 4 万元 / 年,计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共用封顶线。
住院医疗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到 70% 左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6 倍左右。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 300 元、200 元、100 元。
其他待遇
- 急诊留观: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不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 300 元、200 元、100 元;其余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参保人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并从急诊留观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为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
- 家庭病床医疗待遇: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比例支付。参保人员在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的家庭病床,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 300 元、200 元、100 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每人每天基金支付控制在 60 元以内,费用在限额指标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部分不予支付。
- 生育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参保人员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性原因导致的流(引)产,以及经医学鉴定(检查)发现母亲、胎儿疾病需要引(流)产的,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大病保险待遇
对参保居民经基本医保支付后,超出大病起付线的费用,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自治区医保局根据广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逐步调整至国家规定,即达到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一年度广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额度累进结算,封顶线为 50 万元。对于广西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脱贫人口以及监测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消封顶线。
医疗救助
广西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四类人员。对参加当年基本医保,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且认定为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成员,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救助。按照起付标准不低于 1 万元、救助比例不低于 60%、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不高于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