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医保报销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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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
-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为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转外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50元、300元、600元、800元,参保学生儿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50元。支付限额为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报销比例为住院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10万元)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政府举办的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75%。
-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普通门诊为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100—500元之间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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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
- 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为600元,二级医院为700元,三级医院为800元。
- 报销比例为二级医院:起付标准—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10001元以上至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20001元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
- 退休人员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在职职工自付比例的70%支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在职职工自付比例的5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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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儿童
-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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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请注意,这些信息可能会随着相关政策的变化而更新,建议关注当地医保部门发布的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