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个人账户的返还情况及方式如下: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 15 年
这种情况下,通常是按月返还,属于分期返还方式。会根据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计算结果,将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按月转入参保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其计算方式是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不同的退休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如 60 岁退休对应的计发月数是 139 个月。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特殊情况
- 出国(境)定居:参保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申请一次性返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以广东省为例,本人需提供申请书、签订注销中国国籍承诺书、本人确认的告知书等材料,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 在职死亡:参保人在职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一次性领取。一般需要提供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关系证明等材料。如广西玉林规定,亲属带身份证、银行卡到所属的村(社区)委、镇(街道)社保中心或县社保中心办理,有火化证、户籍注销回执、死亡通知书应主动提供以便核对信息,在农村自然死亡的可签承诺书并注明知情人情况。
- 重复参保:
-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 累计缴费不足 15 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的,本人申请后,可一次性返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般要提供本人的申请书、人事档案(无档案的可不提供)、居民身份证等材料。
已领取养老金但存在特殊情况
- 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在清退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可申请将剩余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
- 工伤 1 - 4 级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中工伤 1 - 4 级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已领取工伤保险死亡待遇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可申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返还。
办理养老金个人账户返还时,一般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申请。线上可以通过当地人社网上服务大厅、手机 APP 等平台申报;线下则需参保人或相关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银行卡等材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