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特殊药品报销比例因地区、医保类型以及具体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相关情况:
- 哈尔滨市: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推荐目录》中的特殊药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 20%后,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或住院相应支付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参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执行。城乡居民的特殊药品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不含统筹基金支付限价以上部分)。
- 大庆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门诊和特殊药品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特殊药品费用,个人先行自付 30% 后,按照门诊特殊治疗政策报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 45%后,按照门诊特殊治疗政策报销。参保人员使用特殊药品发生的自付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 黑龙江省其他地区: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职工医保原则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 80%,居民医保原则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 60%;学生儿童特殊疾病除上述病种外,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居民医保原则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 70%。
此外,黑龙江省要求各地对特殊药品实行 “五定” 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不得单设支付限额,计入年度使用统筹金累计额度,医保报销按医疗年度予以结算,且参保人员个人实际负担应不高于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