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超出医保部分的赔付责任通常按以下方式确定:
- 有保险的情况:
- 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若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受害人使用的药品或器材并非治疗必需,或不能证明医保范围中有同种类或同功能药品的标准予以赔付,通常不能拒绝赔付超出医保范围的合理费用。
-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无保险或保险不足的情况:
- 若有明确的侵权人,超出医保部分先由侵权人赔付。
- 若无法确定侵权人或侵权人无力赔偿,超出部分由事故相关方按责任比例分担。例如,一方承担 70% 责任,另一方承担 30% 责任,若总超出部分为 10 万元,那么承担 70% 责任的一方需承担 7 万元,承担 30% 责任的一方需承担 3 万元。
此外,福建省有特殊规定,医疗费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即 18,000 元以内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不予扣除非医保费用。医疗费超过 18,000 元的,应先在 18,000 元范围内扣减非医保费用,保险公司主张扣除超出 18,000 元部分的非医保费用,由保险公司对医疗行为必要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成立的,超出 18,000 元部分的非医保费用,可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