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湖南省出台了多项医保报销新政策,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
门诊保障政策
- 普通门诊保障:城乡居民在参保地的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70%。年度医保报销限额各地有所不同,长沙为 560 元,衡阳、株洲、邵阳、益阳、郴州、怀化、娄底为 420 元,湘潭、岳阳、永州为 400 元,常德、张家界、湘西为 350 元。
- “两病” 专项用药保障: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专项用药保障待遇全省统一,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70%。高血压药品年度支付限额 360 元,糖尿病药品年度支付限额 600 元,两项可合并享受,年度支付限额合计 960 元。
- 门诊慢特病保障: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共有 47 个病种。除参照住院和单列支付药品保障外,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70%。参保人自审批通过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病种保障。医保支付额度一般实行按月管理,当季度未使用完的额度清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开具长期处方的,支付额度可以按季度管理。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暂停享受慢特病门诊待遇。
- “双通道” 药品保障:《湖南省医保 “双通道” 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目录(2023 年版)》共收录 233 个 “双通道” 药品(通用名)。“双通道” 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单行支付政策,不设起付标准,住院结算时不纳入分段政策支付。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按 60% 的报销比例,先由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超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后,按照大病保险政策报销。
住院保障政策
- 生育医疗费用:根据生育医疗特点和基金承受能力,将符合规定的产科类服务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女职工产前检查费补助标准,平产、难产、终止妊娠的限额支付标准另行制定。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在全省范围内实现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 “一站式” 结算,逐步实现跨省直接结算。
参保激励约束政策
- 连续参保激励:自 2025 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 4 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 1 年,可适当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湖南明确每次提高限额不低于 1000 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 20%。目前湖南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封顶线为 40 万元,即叠加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48 万元。
- 零报销激励: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同样每次提高不低于 1000 元,累计不超过原封顶线的 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
- 断保约束: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 3 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 1 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 1 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 1 年可减少 1 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 4 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 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