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 2025 年江西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相关内容:
缴费标准
- 普通居民: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 400 元,财政补助为每人每年 670 元。
- 全额资助参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个人不缴费。
- 定额资助参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以及过渡期内未消除风险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困难群众、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80 元。
缴费时间
集中征缴期为 2024 年 9 月 15 日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
待遇享受期
- 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未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 3 个月固定待遇等待期。例如居民在 2025 年 3 月 1 日缴费,待遇等待期为 2025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2025 年 6 月 1 日之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特殊人群政策
- 新生儿:在出生 90 天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 90 天后至 1 周岁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缴费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 1 周岁后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时间参照普通居民执行。
- 军人及其家属:军人退出现役 3 个月以内的,本人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 其他特殊情形:医疗救助对象、宗教教职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 3 个月以内、户口新迁入我省、出国人员回国、服刑人员期满释放、大学生毕业返乡等情形出现 90 天以内的,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激励约束机制
- 激励政策:自 2025 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 4 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 1 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3000 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3000 元,并累计计算。同时符合连续参保激励和基金零报销激励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提高限额累计计算,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 20%。
- 约束政策:自 2025 年起,对居民医保断保人员再参保缴费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断保 1 年,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3000 元,累计降低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 20%。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 3 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 1 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 1 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 1 年减少 1 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 4 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 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