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报销条件
- 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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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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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年。
- 缴费时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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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前连续缴费满9个月,生育时仍在参保的,可申领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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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生育前缴费不足9个月,需生育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
- 其他要求
- 生育医疗费用需符合国家及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二、报销标准
一、生育津贴
- 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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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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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
- 发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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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7个月(含)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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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3个月(含)-7个月流产的,按1.5个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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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计发。
二、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 不同生育情况的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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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生育 :按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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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如大手术) :补贴标准提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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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000元补贴。
- 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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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未参保的,按用人单位已缴费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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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事故或不属于生育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报销流程
- 材料准备
- 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明、医疗费用发票、住院病历等材料。
- 申领方式
- 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按月发放津贴和报销费用。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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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业配偶 :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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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终止条件 :参保职工离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生育保险待遇终止。
以上信息综合了河南省最新政策文件,具体操作以当地社保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