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许可证办理的规定如下:
- 申请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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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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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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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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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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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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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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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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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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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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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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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委托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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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代办相关手续,但需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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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法性: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只要委托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代办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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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机构资质:选择代办机构时,应确保其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能够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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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手续:建设单位需与代办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代办范围、费用、时间安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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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真实性:建设单位应对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即使委托第三方代办,也不能免除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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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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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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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建筑工程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进行,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并提高审批效率。建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材料的齐全和合法性,以顺利完成施工许可证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