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的自费部分通常不予报销,具体说明如下:
一、报销范围限制
- 社保目录内费用优先报销
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仅对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进行报销。
- 自费项目不报销
包括门诊、急诊、院外会诊、自费药品、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等。
二、报销规则
- 报销比例与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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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报销需扣除200元免赔额,按合同约定的比例(通常为6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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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费用不得超过总医疗费用的10%,且设有220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自付部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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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一 :医保未报销部分按合同比例报销(如三级医疗70%报销,个人自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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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二 :医保报销后剩余自费部分(如乙类药品按9:1比例分摊)。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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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时间要求 :部分补充医疗产品需住院满3天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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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 :具体报销比例、限额等以用人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准,特殊约定除外。
四、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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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时通过医院医保系统完成初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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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剩余自费部分,提交病历、发票等材料申请补充医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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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审核通过后按比例支付。
综上,补充医疗保险仅对医保目录内且未达起付线的费用按比例报销,自费部分(包括自费药、超出医保限额等)均不在报销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