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石家庄市特殊病报销的最新规定如下:
- 特殊病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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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脑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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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门诊治疗的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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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门诊透析的慢性肾功能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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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门诊治疗的血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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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门诊治疗的再生障碍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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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门诊治疗的重性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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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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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门诊治疗的肺动脉高压
- 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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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一般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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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待遇项目中的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90%,二级为90%,三级为90%
- 结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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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由个人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协议医疗机构记账结算,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结算办法和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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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开通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患者需现金垫付,然后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 起付线和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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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医疗费限额:术后第一年6500元/月,第二年术后5500元/月,第三年及以后45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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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支付限额为3万元/年。
- 认定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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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需到参保地规定的具备特殊病认定备案资格的协议医疗机构完成认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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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病种认定后,自当月起享受使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待遇,有效期一年。一年后仍需门诊放化疗、透析或抗排异治疗的,凭相关记录再行申报。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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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应及时到参保地规定的具备特殊病认定备案资格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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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时,应优先考虑已开通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以减少垫付医疗费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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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并确认自己的特殊病种类及其对应的报销比例和限额,确保能够充分利用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