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关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规定如下:
- 最低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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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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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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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且在朝阳市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120个月),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一次性补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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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的,应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用月份折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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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用人单位职工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的,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并建立个人账户。补缴标准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补缴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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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的,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补缴标准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补缴年限。
- 视同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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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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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转入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 实际缴费年限 :
- 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参保人员能够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并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的一次性补缴标准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方法。建议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自己的医保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