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省内异地医保年限 不会累计 ,具体规定如下:
一、缴费年限处理原则
- 互认不累计
参保人员在广东省内不同城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 互认但不重复计算 。例如,甲市缴费5年、乙市缴费3年,转移接续后累计缴费年限为8年,而非16年。
- 退休待遇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和“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两个条件,方可享受退休待遇。
二、转移接续流程与注意事项
- 关系转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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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转移 :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可随人员转移,但统筹基金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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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注销合并 :需在原参保地办理医保关系注销手续,再转入新参保地,此时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 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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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参保人在转移前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将失去医保待遇资格,缴费年限需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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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城市对医保账户余额处理方式存在差异,部分城市转移时返还个人账户资金,医保年限不随金额转移。
三、政策实施时间
该政策自2013年7月起正式实施,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统筹地区,包括广州市。
总结
广东省内异地医保年限 不累计 ,但通过规范转移接续流程,确保参保人员权益。若需累计年限,需办理医保关系注销后再转入新参保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