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如下:
一、参保对象
- 基本参保条件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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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城镇户籍、年龄≥18周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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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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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参保的人员。
- 特殊群体保障
- 低保户、五保户、孤儿、重度残疾人和纯二女结扎户等特殊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二、缴费标准
- 缴费档次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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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户籍居民:每人每年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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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市户籍居民:每人每年5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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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如重度残疾人、低保户):个人不缴费,政府全额补助。
- 缴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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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籍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已办理参保代扣的需保证扣费账户余额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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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籍居民由村(社区)委会组织参保登记,镇(街)社保机构办理手续。
三、报销政策
- 门诊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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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按60%比例报销,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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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抢救等特殊门诊按75%比例报销。
- 住院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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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三级980元、二级720元、一级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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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连续参保满2年后,分别提高至80%、65%、55%,累计参保10年后可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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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报销:个人负担超8000元部分,大病保险按55%比例报销。
- 其他特殊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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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以上老年人:10万元以下医疗费用按65%报销(三级医院500元起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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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个人不缴费,政府全额补助。
四、待遇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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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标准动态调整,例如2015年人均补贴从40元提高到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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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特定重大疾病可提高至2万元。
五、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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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退休后累计缴费满年限可免缴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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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按大病统筹为主,覆盖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以上政策综合了全国统一规定与地方实践案例,具体执行以当地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