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
宜宾市职工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一、整体要求
- 累计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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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职工累计需满25年,女性职工累计需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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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达到规定年限,需由用人单位补缴所差年限费用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退休年龄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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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职工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职工为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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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但未缴足最低年限的,需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比例一次性补缴,补缴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二、特殊说明
- 视同缴费年限
- 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
- 跨统筹地区就业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人员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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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性30年、女性25年,实际缴费年限需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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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但未缴足年限的,需补缴至规定标准后享受待遇。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等条款规定了缴费年限与退休待遇的关系。
- 地方补充政策
宜宾市作为四川省地级市,具体执行省定标准,但实际操作中可能结合本地经济水平调整。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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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补缴费用按退休时缴费基数和费率计算,不享受过渡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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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与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政策存在差异,需注意区分。
以上信息综合了国家法律法规及宜宾市最新政策,建议参保人员关注当地医保部门发布的最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