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养老保险断缴后的补缴政策如下:
一、补缴条件
- 单位缴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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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缴,需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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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整体未参保的,需从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补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
- 个人缴费责任
- 灵活就业人员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自主就业人员可补缴,需按现行缴费标准(单位20%、个人8%)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准(5%-30%)缴费。
二、补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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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资格审核表》、营业执照、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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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补缴 :身份证、存档卡、工资收入证明等。
三、补缴流程
- 单位补缴流程
- 劳动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单位需在原参保地办理补缴手续,补缴后按正常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 个人补缴流程
- 通过当地社保中心或自助缴费系统提交材料申请,审核通过后按月缴费。
四、缴费标准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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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档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10%-30%比例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设有12个档次(每年1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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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满15年即可领取养老金,断缴期间不计入缴费年限。
五、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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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个月欠费 :无法以个体形式补缴,需通过原单位或新单位继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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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补缴 :达到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六、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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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后需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确保养老金正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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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缴费基数档次对应不同退休待遇,建议根据经济状况选择合适档次。
以上政策综合了石家庄市社保部门最新规定及社保法相关条款,具体操作建议咨询当地社保机构。